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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伯坚纪念馆藏品搜集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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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伯坚纪念馆藏品搜集管理办法
时间:2015/02/02 | 作者:刘伯坚纪念馆 | 来源:刘伯坚纪念馆  | 点击:669次

藏品搜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,根据本馆的性质以及适应展陈,不断丰富本馆的藏品,健全馆藏体系,突出藏品特色,提高陈列与科研水平,特制定本藏品搜集管理办法。

一、藏品搜集范围

1、搜集刘伯坚的诗稿、遗物等文物。

2、搜集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与刘伯坚有关的书籍。

3、搜集当代艺术家以刘伯坚为题材的各类艺术品。

4、搜集有关毛泽东、叶剑英与刘伯坚共用的文物。

5、搜集反映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政治、经济民俗等历史文物。

二、藏品搜集方式

1、协商转让,与文物拥有人进行协商而取得藏品的购买方式。

2、捐赠,对捐赠的文物进行鉴定,可以接受捐赠的,办理捐赠手续,并根据捐赠文物的价值,给予捐赠者适当的物质和荣誉奖励。

3、运用科学方法考古发掘埋藏在地下的遗存文物。

4、其它合法手段取得。

三、藏品搜集程序

1、每年制定征集计划,经馆长办公会批准,组织业务人员具体实施征集工作。

2、对征集的文物必须收集原始资料,认真做好科学记录,及时办理入馆手续,逐渐填写入馆凭证,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,确定真伪、年代、是否入藏并分类、定名、定级。

3、如文物系社会捐赠所得,需向捐赠者颁发文物收藏证。

四、藏品搜集经费

1、藏品收购费

2、交通运输费

3、保管费

4、保险费

5、专家鉴定评估费

6、捐赠奖励费

五、搜集经费来源

1、向上级部分申请藏品搜集专项经费。

2、本馆自筹。在搜集藏品过中,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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